时间: 2024-07-04 来源: 东区纪委监委 阅读次数: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病残津贴
内容简介:
自2017年1月1日起,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州)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可申领病残津贴。病残津贴按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发,随上年度全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调整相应调整。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证,每3年进行劳动能力复查,经复查鉴定为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或死亡的人员,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工作流程:
申领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受理申请→社保经办机构核查缴费年限→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申领人申领病残津贴→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领取人进行领取资格认证→社保经办机构组织劳动能力复查→病残津贴继续或停止发放。
时限要求:
经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当月申领,即时确认,3个工作日内办结,次月发放待遇。
政策来源: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病残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61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12-333593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
内容简介:
将困难群体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对符合参保条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多重残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政府全额代其按100元/年/人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他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由政府代其缴纳100元/年/人的标准养老保险费的50%。2017年四川省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已享受其他代缴政策的人员不累加享受),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统筹安排,省和市(州)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同时,以上困难人员享受不低于40元/年/人的政府补贴。对于政府代缴后个人自愿提高缴费档次的,按叠加后的缴费档次给予对应的政府补贴。
工作流程:
各级经办机构对照经办系统中由省社保局下发的缴费困难群体信息,做好困难群体代缴工作,做到“应代缴,尽代缴”,一人不漏。
时限要求:及时办理。
政策来源: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攀办发〔2014〕48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7〕984号)
主管单位及咨询电话:
攀枝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12-3378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