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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东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 2021-07-21 来源: 东区消防大队   阅读次数: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申请材料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査,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査、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査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釆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査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査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釆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岀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被注销注册后继续以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査,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査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未经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 印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査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釆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 0812-2222719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减少执业活动项目内容、数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釆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岀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执业活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査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执业业务、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予 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査、核实;消防机构调査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岀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 业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变造、倒卖、出租、出借、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注册证、执业印章的处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査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超出本人执业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 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査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査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査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釆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査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査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査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执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査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査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査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釆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961190812-222271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技术文件上 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处罚

责任主体

消防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在聘用单位出具的虚假、失实消防安全 技术文件上签名或者加盖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合法、及时、客观、 全面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消防机构调查取证时, 应当防止泄露工作秘密;在调查取证时,消防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并表明执法身份;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应当充分听取违法 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审查责任:消防机构对行政案件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违法嫌疑人 的基本情况;(二)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案件 定性是否准确;(四)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五)办案程序 是否合法;(六)拟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否适当。并提出审查意见。
  4. 告知责任:消防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 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其授权的人员。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釆用书面形式或者 笔录形式告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
  5.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 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 事人。
  7. 执行责任: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 处理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 机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消防机构消防监督人员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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