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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东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 2021-07-21 来源: 东区卫生健康局   阅读次数:

序号

58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问责依据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59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免费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

大队

 

 

责任事项

  1.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2. 审查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1. 告知、送达责任:完成行政检查行为前,制作《行政检查书》送达当事人。
  2.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285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25322

 

序号

594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攀枝花市东区健康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 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 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596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奖励

责任主体

攀枝花市东区健康局办公室

 

 

 

责任事项

  1. 制定方案责任:根据相关文件制定表彰方案。
  2. 组织推荐责任:依据表彰方案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推荐。
  3. 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的组织、个人进行信息核实和信息公开。
  4. 表彰责任:对当选的组织、个人进行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2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59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

运输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59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管理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60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

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管理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60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

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60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管理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60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管理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60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60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

构的;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

 

序号

60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责任主体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立案责任:发现该权力名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1.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2.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 2225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