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21 来源: 东区卫生健康局 阅读次数:
序号 |
58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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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依据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59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以及免费计划生育技术 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对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 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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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28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采取《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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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322 |
序号 |
594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东区健康局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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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 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596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东区健康局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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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2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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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59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有关冷链储存、 运输要求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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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 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59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有《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违反 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行为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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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管理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60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供应、接收、采购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擅自进 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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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管理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 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60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追溯信息;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按照规定索取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温度监测记录;未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处置记录;未按照规定告知、 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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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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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60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 反应、疫苗安全事件等,或者未按照规定对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组织调查、诊断等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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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管理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60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违反《疫苗管理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 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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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管理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60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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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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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60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 构的;对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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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
序号 |
60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医疗卫生机构等的医疗信息安全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导致医疗信息泄露, 或者医疗质量管理和医疗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的处罚 |
责任主体 |
东区卫生健康局法制健康股、攀枝花市东区卫生和计生监督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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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22253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