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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东区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 2021-07-21 来源: 攀枝花东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实施依据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责任主体

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精神,受理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  法定条件的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
  2. 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3. 实施责任: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应当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  例》之规定严格实施。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 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2、《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 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

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

 

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22258

 

 

2-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实施依据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2、《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

理办法> 的通知》(攀财行政【2015】9 号)

责任主体

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文件精神,对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  援助工作进行补贴发放。
  2. 审查责任:法律援助机构对法律援助结案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支付法律  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3.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

2-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2-2、《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因法律援助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二收取受援人相关费用或接受受援人及其家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六)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案归档要求或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七)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2258

 

 

2-10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  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攀枝花市东区大调解“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攀东政委〔2010〕2文件。

责任主体

东区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登记备案情况的通报攀东政委〔2020〕

39 号)文件精神,对在我单位已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所属调解员开展的人民调解情况工作给予必要的奖励。

  1. 审查责任: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调解卷宗和“以奖代补”审批表,由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司法所进行初审,对符合奖励条件、案卷规范的调解资料上报区司法局,由区司法局进行审核并统一上报区委政法委,将上报结果进行公示。
  2. 决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的补贴发放最终由区委政法委决定。
  3. 监管责任:辖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所属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区司法局以及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  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  人民调解工作。

2、《攀枝花市东区大调解“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攀东政委〔2010〕2

全文。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22258

 

2-11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权力项目名称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责任主体

东区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登记备案情况的通报攀东政委〔2020〕

39 号)文件,对在我单位已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所属调解员开展的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  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帮助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1. 审查责任:各地人民调解委员会上报相关情况以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  区司法局对情况进行核实,再上报区委政法委批准,并对结果进行公示。
  2. 决定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从事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人民调  解员的救助情况最终由区委政法委决定。
  3. 监管责任:区司法局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工作进行监管。

 

 

责任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222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