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21 来源: 攀枝花东区司法局 阅读次数: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 名称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
责任主体 |
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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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一条 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 2、《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五条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 应当进行审查,并在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3、《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指派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自 收到通知辩护公函或者通知代理公函之日起三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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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并函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 法院。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 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258 |
2-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2、《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 理办法> 的通知》(攀财行政【2015】9 号) |
责任主体 |
东区法律援助中心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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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律援助事项办结三十日内,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案卷材料。 2-1、《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结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当及时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审查不合格 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2-2、《攀枝花市财政局 攀枝花市司法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支付办案补贴: (一)因法律援助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二)收取受援人相关费用或接受受援人及其家属的钱、物或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办理援助案件的; (四)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法律援助的; (五)经查实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更换的; (六)结案归档时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法律援助业务档案立案归档要求或修改补足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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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受援人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 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58 |
2-10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 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攀枝花市东区大调解“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攀东政委〔2010〕2 号)文件。 |
责任主体 |
东区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登记备案情况的通报》(攀东政委〔2020〕 39 号)文件精神,对在我单位已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所属调解员开展的人民调解情况工作给予必要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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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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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 人民调解工作。 2、《攀枝花市东区大调解“以奖代补”暂行办法》(攀东政委〔2010〕2 号) 全文。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258 |
2-1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给付 |
权力项目名称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责任主体 |
东区司法局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照《关于人民调解组织登记备案情况的通报》(攀东政委〔2020〕 39 号)文件,对在我单位已登记备案的人民调解组织所属调解员开展的人民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 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帮助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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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