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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东区生态环境局行政权力事项责任清单

时间: 2021-07-20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序号

9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共和固体物污环境治法十五条  产危险物的依法定意事故防范施和急预案所在生态境主部门其他有固废物污环境治监管理责的门备案环境管部和其负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责任主体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组、东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监督电话

0812-2232660

 

 

 

 

序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建设项环境护管条例十条  环保护政主部门设项环境护设设计施工验收投入产或使用况,

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组、东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事项

  1. 检查责任: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监督电话

0812-2232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