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20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 阅读次数:
序号 |
9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污防组、东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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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32660 |
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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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 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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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东区生态环境局综合组、东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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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 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326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