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20 来源: 东区人社局 阅读次数: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 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 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 (二)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 (三)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 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责任主体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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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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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 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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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才市场管 理规定》、《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340,(0812)2233333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 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 函;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责任主体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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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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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 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 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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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才市场管 理规定》、《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340,(0812)2233333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 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 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 处罚 |
实施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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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签字确认;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 (三)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责任主体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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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 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 保障监察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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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才市场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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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340,(0812)2233333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 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 的人工费用; (三)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 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责任主体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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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 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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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才市场管 理规定》、《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340,(0812)2233333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在工伤认定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 还,处骗取金额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
责任主体 |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 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 理决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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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 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423 号)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 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 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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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 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才市场管 理规定》、《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 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2340,(0812)22333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