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词: 发展规划

2021 年东区民宗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 2021-07-20 来源: 东区民宗局   阅读次数:

 

 

 

主体责任

(一)负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检查、推动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依法履行民族和宗教事务各项职责,贯彻落实有关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三)严格遵照《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依规管理宗教事务;

(四)做好民族成份变更和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民族关系和宗教方面的关系,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五)参与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的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做好全区宗教活动情况调查研究工作。

(六)积极参与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建设;积极组织开展民族古籍、民族古物、民族风情、民族历史等方面的普查研究、挖掘整理、抢救保护、陈列展览等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中央、省、市和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

(八)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协助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对外宣传工作,组织接待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人士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

(十)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族宗教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责任边

 

严格遵照《宗教事务条例》《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依法依规管理宗教事务,打击外来宗教渗透、引导我区宗教中国化方向发展、规范日常宗教事务;发掘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并将其团结起来,积极开展民族进步创建示范活动等。

 

序号

1

权利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

名称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登记审批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 11 30 日国务院令第 426 号,2017 8 26 日修订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责任主体

区民宗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开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 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 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 审查责任: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对同意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书面审查、现场核查。
  3. 决定责任: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许是否同意的登记决定。
  4. 送达责任:下达批复。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追责情形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事务条例》

监督电话

0812-2229966

 

 

序号

2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宗教教职人员未经备案擅自跨县(市、区)

主持宗教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2004 11 30 日国务院令第 426 号,2017 8 26 日修订【第 35 条】【第 1 款】信教公民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征求所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第 35 条】【第 2 款】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 35 条】【第 3 款】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 40 条】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 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 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 42 条】【第 1 款】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 42 条】【第 2 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 73 条】【第 1 款】【第 4 项】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组织、主持未

 

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

责任主体

区民宗局

责任事项

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 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 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 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追责情形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事务条例》

监督电话

0812-2229966

 

序号

3

权利类

行政处罚

权力项

目名称

对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

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处罚

实施依

《宗教事务条例》 2004 11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6 号公布,2017 6 14 日国务院第 176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 23 条】, 宗教活动场所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责任主

区民宗局

责任事项

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和建设等相关手续。工程设计符合建筑安全、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与周边城乡环境相协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选象。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按照《宗教事务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进行追责。

责任事

项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追责情

第六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当给予处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宗教事务条例》

监督电

0812-2229966

 

序号

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名称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

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有违 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 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自然资源、住房城乡 建设、文物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一)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宗教临时活动 地点的;(二)擅自异地重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在宗教活动场 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

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

责任主体

区民宗局

责任事项

对擅自在寺观教堂外利用投影、灯光或者其他手段营造大型露天宗教影像、图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责任事项

依据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追责情形

第七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

监督电话

0812-2229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