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20 来源: 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阅读次数:
表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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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责任 |
13.负责全区公安机关纪检监察和警务监督工作,对全区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按规定权限对干警实施监督,查处和督办违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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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无 |
序号 1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网情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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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当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申请人还应当依照有关消防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 |
追责情形 |
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 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 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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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 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 行政处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 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分。 |
监督电话 |
0812-3334383 |
序号 2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名称 |
户口迁移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治安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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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 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户口登记(包括注销、恢复、变更)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治安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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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4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名称 |
互联网安全备案 |
实施依据 |
依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 二条规定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网情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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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 3334383 |
序号 5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
实施依据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网情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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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34383 |
序号 6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诬告陷害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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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7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侮辱国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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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第十五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8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组织作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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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一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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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9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为作弊提供帮助、便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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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二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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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0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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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 听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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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三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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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1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泄露、传播考试试题、答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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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四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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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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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第五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13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系统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2020 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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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2020 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14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违规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2020 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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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2020 年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15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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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16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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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17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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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18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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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19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指派照管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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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0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拒不停建未依法环评项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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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1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专供特定人群的食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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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2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及网约车驾驶员违法使用或者泄露约车人、乘客个人 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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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3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种植中药材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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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4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非法向农用地排放土壤污染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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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5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采取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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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6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按规定实施土壤污染修复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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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7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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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8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非法买卖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 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29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骗取涉药品许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0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权力名称 |
对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1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使用骗取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2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3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检验销售应检验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4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5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编造药品生产、检验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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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6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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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7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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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 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38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在特别保护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设施场所、生活垃圾 填埋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定。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 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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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39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委托给无证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40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无许可证、未按许可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四 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41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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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
序号 42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名称 |
对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法制大队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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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六 项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251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