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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镇赋予县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时间: 2021-07-20 来源: 银江镇   阅读次数:

银江镇赋予县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名称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财政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名称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财政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污水处理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名称

建筑垃圾处置费的征收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责任主体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财政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建筑垃圾处置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建筑垃圾处置费缴款书。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村级组织、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单位等,上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权限的,做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依据投资的来源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相关证据、资料等,对证据、资料清楚的农村机电提灌站,按规定提出产权确认意见。

3.决定责任:对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确认意见进行审核,制作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认定书。

4.送达责任:以法定方式在法定时间内将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名称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设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综合现场检查结果,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送达确认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6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民政局

设定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7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8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9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不含监测)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生态环境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5.华人民和国境噪污染治法十一条    以上人民政生态部门其他污染治工的监管理机构依据自的责对辖范内排环境声的位进现场查。检查单位须如反映况并供必的资。检部门机构当为检查单位守技秘密业务密检人员行现检查应当示证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7.川省〈中人民和国气污防治法办法十条                                                                                                    态环境及其境执机构其他有大环境护监管理责的通过监测监测监测外摄等方放大污染物企业业单和其生产营者行监检查被检者应如实映情,提必要和拖监督查的及其作人应当被检者保守商业秘密。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10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

 

   

1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名称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主体

银江镇

权力来源

法定            R赋权(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设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办公室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12-662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