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20 来源: 弄弄坪街道 阅读次数:
弄弄坪街道赋予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权力主体 | 弄弄坪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责任主体 | 弄弄坪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村级组织、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单位等,上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权限的,做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依据投资的来源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相关证据、资料等,对证据、资料清楚的农村机电提灌站,按规定提出产权确认意见。 3.决定责任:对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确认意见进行审核,制作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认定书。 4.送达责任:以法定方式在法定时间内将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9740(弄弄坪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权力主体 | 弄弄坪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责任主体 | 弄弄坪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村级组织、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单位等,上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权限的,做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依据投资的来源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相关证据、资料等,对证据、资料清楚的农村机电提灌站,按规定提出产权确认意见。 3.决定责任:对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确认意见进行审核,制作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认定书。 4.送达责任:以法定方式在法定时间内将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9740(弄弄坪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弄弄坪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 |
设定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弄弄坪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并跟踪监测。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9740(弄弄坪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弄弄坪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区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责任主体 | 弄弄坪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并跟踪监测。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9740(弄弄坪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查 |
权力主体 | 弄弄坪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区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责任主体 | 弄弄坪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9740(弄弄坪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
权力主体 | 弄弄坪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区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责任主体 | 弄弄坪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9740(弄弄坪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弄弄坪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区住建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责任主体 | 弄弄坪街道公共管理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9740(弄弄坪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