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19 来源: 东华街道办事处 阅读次数:
东华街道赋予县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村级组织、经营主体以及其他单位等,上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权限的,做出受理决定。 2.审查责任:依据投资的来源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相关证据、资料等,对证据、资料清楚的农村机电提灌站,按规定提出产权确认意见。 3.决定责任:对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确认意见进行审核,制作农村机电提灌站产权认定书。 4.送达责任:以法定方式在法定时间内将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认定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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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综合现场检查结果,做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送达确认书。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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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 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 |
设定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 区生态环境局 ) |
设定依据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区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从事可能造成土壤污染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取样,要求被检查者提供有关资料、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检查者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不含监测)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区生态环境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起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第三款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察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6.《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名称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
权力主体 |
东华街道 |
权力来源 |
£法定R赋权(县<区>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
责任主体 |
东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891388(东华街道纪检监察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