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07-19 来源: 炳草岗街道办事处 阅读次数:
序 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
权力主体 |
炳草岗街道 |
权力来源 |
R法定√ £赋权(县<区>XXX 局) |
设定依据 |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 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2545 |
序 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 困难证明的确认 |
权力主体 |
炳草岗街道 |
权力来源 |
R法定√ £赋权(县<区>XXX 局)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
责任主体 |
社会事务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2545 |
序 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自用船舶登记 |
权力主体 |
炳草岗街道 |
权力来源 |
R法定√ £赋权(县<区>XXX 局)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三款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2545 |
序 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名称 |
食品摊贩登记 |
权力主体 |
炳草岗街道 |
权力来源 |
R法定√ £赋权(县<区>XXX 局) |
设定依据 |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
责任主体 |
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33525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