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1-10-29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和体育局 阅读次数:
第一章总则。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文件,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20〕1 号)文件,攀枝花市教育和体育局、攀枝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攀枝花市财政局、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攀教体发〔2021〕20 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学前教育资源配置,大力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办园体系,推进东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根据东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定义和认定主体。
第一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资质合格、办园规范、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较好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第二条: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是东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会同区发改、区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
第三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准入条件。
第三条:经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或东区行政审批局)批准设立,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等)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年检合格。
第四条:幼儿园的办园条件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川教〔2006〕128号),无安全隐患;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办园规模、班额和师资配备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以及《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等要求。
第五条:幼儿园实施科学保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符合《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要求。无“小学化”倾向,有幼小衔接的具体措施,并得到有效落实;无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幼儿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社会评价良好。
第四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3年核定调整一次,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收费标准确定后,直至该幼儿毕业离园之前,其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
第七条:按照分等、分级定价的原则,参考本地前三年公办幼儿园生均教育经费支出水平,充分考虑办园成本、幼儿园的发展需求,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和政府财政补助等情况,由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制定东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园舍租金、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水电费、燃气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但不包括灾害性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九条:在综合考虑地域差异、办园规模、办园质量、园舍租金、教育督导评估结论等的基础上,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核定为四个等级:
一级收费标准的幼儿园:炳二区、炳三区、炳四区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及利用闲置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或其他建筑物按相应标准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或《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川教〔2006〕128号文件),幼儿园占地面积不小于3780平方米,办学规模不少于9个班,幼儿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二级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除炳二区、炳三区、炳四区外,其他片区的小区配套幼儿园,以及在炳二区、炳三区、炳四区利用闲置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或其他建筑物按相应标准进行改扩建,改扩建后办园条件达到《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或《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川教〔2006〕128号文件),占地面积不小于2700平方米,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幼儿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三级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利用闲置的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或其他建筑物改扩建,改扩建后办园条件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川教〔2006〕128号),占地面积不小于2700平方米,办学规模不少于5个班,幼儿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四级收费标准的幼儿园:利用闲置中小学(幼儿园)校舍或其他建筑物改扩建,改扩建后办园条件基本达到《四川省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川教〔2006〕128号),占地面积不小于1200平方米,办学规模不少于3个班,幼儿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达到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
第十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等、分级定价的原则,保教费收费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分别为:一级收费标准幼儿园1200元/生·月;二级收费标准幼儿园1000元/生·月;三级收费标准幼儿园800元/生·月;四级收费标准幼儿园600元/生·月。
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有需要的幼儿开放,寒暑假期间幼儿保教费可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向上浮动,浮动范围不超过正常标准的30%。
根据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际工作情况,幼儿园在上述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也可适当下浮。
(二)住宿费收费标准:目前攀枝花市东区还没有开办全托型的幼儿园,故住宿费标准暂不核定。
(三)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接送费2项。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点心费)。幼儿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逐月向家长公布账目,不得赢利。
2.校车接送费:校车接送费应坚持家长自愿的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代收(代办)服务性收费:幼儿园的代收(代办)服务性收费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家长个人自愿缴费,按国家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标准执行。
幼儿园其他的代收(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在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五)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第十一条:禁止幼儿园之间恶意降价和恶性竞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包括享受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和税收、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安排专项奖补资金、优惠划拨土地等政策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应在每学期开学前,书面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按要求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第十二条:攀钢所属企业办幼儿园(含利用其他国有非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带有公办性质的幼儿园),可参照同级同类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幼儿园除保教费、住宿费(全托)、伙食费、校车费、代收(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在保教费、住宿费之外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第十四条: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可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但不得跨学期或跨年预收,更不得以活动、优惠、减免、返利、赠送等名义按年或跨年预收。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通过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教育、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的会计账簿、财务报告、核算资料等。
幼儿园应按会计年度编制财务报告,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并将《财务审计报告》报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按照《攀枝花市东区民办教育资金监管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攀东教体〔2020〕57号)要求,幼儿园将保教费等费用全部汇入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教培云”资金监管平台幼儿园名下资金托管子账户,主动接受银行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防范经营风险。
第五章幼儿园退费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幼儿入园后因故退(转)园退费,保教费、住宿费按月计退,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的当月不退费;因寒暑假,伙食费按剩余天数退费;幼儿因事、因病请假,连续请假2天(不含)以上的,幼儿园按N-1天结算退还幼儿伙食费;幼儿当月全月缺勤者,应退还当月全部的保教费和伙食费。
第六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书面向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和综合评审。审核通过的幼儿园,由东区教育和体育局通过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批准为东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发文公布和授牌,抄送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备案。
(三)每年6月底以前,新批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上报市教育和体育局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纳入当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
第二十条:申请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者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申请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申请表。
(四)民办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备案表。
(五)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政策扶持,采取减免、补助办学场地租金,综合奖补,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基层党组织建设、教师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教师培训以及在园幼儿资助等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与各级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开展结对帮扶、结对教研等活动,逐步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水平。
第二十二条:根据《攀枝花市东区民办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每年由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组织教育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区属各民办幼儿园进行办学水平督导评估。督导评估结果的应用:按照上一年度幼儿园在督导评估中获得的星级(等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奖补,奖补标准按评估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档:五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2000元,四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1500元,三星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1200元,合格等级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生每年补贴500元。
第二十三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奖补资金全年按10 个月计发,按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每学期各下拨一次。每年的2 月份和8 月份的寒暑假期间不发。幼儿园享受政府奖补的在园幼儿人数以“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学籍库)”人数为基础,结合幼儿园的月报表人数和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对幼儿园的现场核定人数和抽检情况,分别在春、秋季学期的3月份和9月份对人数进行现场确认,其他月份实行动态监管和抽检,如当月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发生增减波动,当月人数与核定奖补人数误差≤5%者,按“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执行;当月人数与核定奖补人数误差>5%者,由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再次现场重新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班额标准人数控制按照:大班35人、中班30人、小班25人、托班20人、混龄班30人的国家标准执行。鉴于我市学前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为满足广大家长对幼儿入园和“入好园”的需求,在现有幼儿园各班额人数国家标准基础上可适当放宽,但班额人数上限最高不超过国家标准班额人数5人。
第二十五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奖补资金发放按国家标准班额人数计算。在园幼儿人数低于国家标准人数者,按实际人数计发奖补资金;在园幼儿人数超出国家标准每班5人以内者,其超员人数除幼儿资助资金(三儿资助、建档立卡资助等)外,超出的人数部分不享受政府奖补资金。
第八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有效期为3年。在资格有效期内,幼儿园按照每年参加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办学水平督导评估获得的星级(等级),享受相应等级的政府奖补资金。有效期满后,幼儿园提出书面申请,由东区教育和体育局牵头,会同财政、发改等相关部门进行复审,重新审核确认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
第二十七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监督和指导,积极增加资金投入、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优先招收本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园。如本区域内报名入园的幼儿人数超出招生计划,则采取公开计算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入园幼儿名单。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及时公布招生规模、入园条件、师资情况、收费标准等情况,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东区教育和体育局对东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行为实行日常动态监管。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有效期内,幼儿园如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严重小学化、财务管理混乱、违规乱收费、保教质量下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等违规行为,由东区教育和体育局责令停业整顿或责令限期改正,停业整顿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最长为3个月。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间,除幼儿资助资金(三儿资助、建档立卡资助等)外,幼儿园暂停享受政策扶持和政府奖补资金。经整改合格的幼儿园,可重新申请纳入政策扶持和政府奖补的范围,但整改期间已停发的相关政府补贴和奖补资金不予补发。对违规情节严重者,取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并追回当年已享受的政府奖补资金和相关政策补贴。
第二十九条: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普惠性幼儿园收费监管责任,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区)政府收费政策情况的监管,规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行为,对违规收费和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建立健全幼儿园收费监管长效机制,维护家长和幼儿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幼儿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恶意套取政府奖补资金者,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当年已享受的政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并按《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当事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退出机制,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实行申请自愿、退出自由。凡自愿申请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者,须提前一个学期,以书面形式向东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批准手续。从正式批准退出的次月起,幼儿园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扶持和政府奖补资金。申请退出普惠性幼儿园的民办幼儿园,其原有在园幼儿的保教费仍按“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已享受的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不变(新标准低于老标准者,按新标准执行),直到该幼儿正常毕业离园。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暂定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中央、省、市如有新的政策规定者,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有效期满后,根据东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学前教育工作实际情况,进行修订或废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东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从2021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原攀枝花市东区教育局、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攀枝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制定的《攀枝花市东区普惠性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攀东教〔2016〕72 号)及其相关配套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