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5-07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4年1月12日上午9时左右,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排3台货车和4名驾驶员到攀枝花市新开源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专用线(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货场)上提集装箱。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叉车司机杨X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21XXXXXXXX6454)驾驶叉车(车牌号:场内川C00535)将吨袋从集装箱转运到货车(车牌号:川D70989)上,叉车从货车左侧面进行装卸作业。9时29分,叉车鸣笛示意货已装完,叉车从货车车厢侧面向后倒车,此时叉车与货车约呈90度角。货车司机听到叉车鸣笛后,随即启动车辆向前方行驶。此时叉车货叉未完全脱离吨袋带子退到安全区域,前行的货车将叉车带翻在地,叉车司机杨开平被压在叉车下面。随后现场人员立即拨打了攀钢总医院急救电话。9时55分救护车到达现场进行抢救,叉车司机杨开平经抢救无效,于10时48分宣布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230万元。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童永为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区总工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弄弄坪街道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开展了事故调查。2024年3月8日,事故调查报告通过批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标GB6441-86)事故类别规定,认定如下:1.认定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类别为“车辆伤害”;2.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2025年4月10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区安办牵头成立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区商务局、区总工会、弄弄坪街道相关人员组成的评估组,依据《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关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等方面情况作为评估内容,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进行反馈,要求立即组织整改。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对照《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1·12”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梳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下:
(一)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未落到实处,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缺少签到册、演练照片等内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考核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本起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二)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未对叉车司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再教育,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制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立到公司与钜达物流未签订叉车掏箱服务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三)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未与立到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未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制定货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定期进行演练;钜达物流对货场装卸作业安全监管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起事故负重要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由于该公司认为该事故与其无关,不属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不应进行处罚进行了听证和复议。2024年8月2日,复议机关撤销了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攀东)应急罚〔2024〕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重新处罚。2024年7月23日,我局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注销,我局执法职能已交由市应急管理局。2024年8月2日,我局将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移交市应急管理局,由市应急管理局进行处罚。目前,该公司与市应急管理局正在进行行政诉讼,处罚未执行到位。
(四)祝X强,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货车司机。货车司机祝X强未按照《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KYT记录本(驾驶岗位)》要求“每次起步做好观察确认”来做好起步观察确认,货车向前行驶,将未完全退到安全区域的叉车带翻在地,叉车司机被压在叉车下面,祝X强承担此次事故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其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将祝益强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刘X,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缺少考核标准;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缺少签到册、演练照片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刘X上一年年收入(48,000元)40%罚款(计19,2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六)李X平,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对于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隐患排查情况未如实记录;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李X平上一年收入(30,000元)20%罚款,(计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七)刘X,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安全员。对于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存在敷衍、部分作业人员对公司的岗位操作规程掌握不全面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未及时排查,隐患排查情况未如实记录;操作规程中未规定装卸作业时货车司机不能上车等内容,操作规程不完善;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缺少签到册、演练照片等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处刘X上一年收入(12,400元)20%罚款,(计人民币248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八)张X军,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制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进行签发;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张X军上一年收入(67,200元)40%罚款,计人民币26,880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九)李X怡,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安全员。履职不到位,未组织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处李X怡上一年收入(54,000元)20%罚款,(计人民币10,800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十)帅X成,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货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处帅X成上一年收入(96,000元)40%罚款,(计人民币38,4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帅X成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2025年1月20日将帅玉成移交法院强制执行。2025年3月21日,东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对帅X成的(攀东)应急罚〔202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不予强制执行。2024年7月23日,我局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注销,我局执法职能已交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帅X成的(攀东)应急罚〔2024〕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撤销,后续将由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相关处罚。处罚未执行到位。
(十一)吉X皓,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安全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未及时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患排查情况未如实记录。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处吉X皓上一年收入(76,000元,)20%罚款,(计人民币15,2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吉X皓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9月5日送达吉X皓(攀东)应急加罚〔2024〕3-2号《加处罚款决定书》。2024年7月23日,我局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注销,我局执法职能已交由市应急管理局。由于吉X皓的(攀东)应急罚〔2024〕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处罚依据,我局于2024年9月5日对吉X皓做出的《加处罚款决定书》无效,市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28日对吉X皓的(攀东)应急罚〔2024〕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攀东)应急加罚〔2024〕3-2号《加处罚款决定书》予以撤销,后续将由市应急管理局执行相关处罚。处罚未执行到位。
(十二)徐X凤,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货场管理员。对货场安全管理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责成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认为该事故与其无关,不属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未报送对徐X凤的相关处理情况。
(十三)区商务局。作为物流仓储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物流仓储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商务局向东区人民政府做检视发言。区商务局已向东区人民政府做检视发言。
(十四)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作为道路运输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企业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建议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向东区人民政府做检视发言。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已向东区人民政府做检视发言。
三、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一)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加大现场检查力度,严格考核违章违制行为。根据要求制定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增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详细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每周一次安全会,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及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已对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在《方田物流普货司机岗位操作规程》中已明确添加“装卸货物时人员离开驾驶室”,在2025安全交底书中明确规定“作业现场装卸货物时必须离开驾驶室并在安全区域等候”等内容。在对所有驾驶员进行安全交底签字的同时,对其进行《方田物流普货司机岗位操作规程》培训并签字,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完善考核标准。
(二)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制定叉车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对叉车司机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档案。每月召开一次安全教育会议,加强对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桌面演练。发生事故后,立到公司与钜达物流已全面终止叉车掏箱服务,所以与钜达物流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的问题无法整改,在今后的叉车掏箱作业时,事前签订完善安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三)四川钜达物流有限公司认为该事故与其无关,不属于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正在行政诉讼阶段,未报送相关整改情况。
四、评估意见
查看相关资料档案后,综合评估后认为,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及公司相应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已落实到位,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两家公司能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召开了事故警示教育会议,对员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各项事故整改措施对照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落实。安全生产永无止境,今后的工作中,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和商务局对企业加强生产安全宣传教育、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监管力度,防范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四川方田物流有限公司和攀枝花市立到运输有限公司还应继续加强日常管理,加强人员培训、隐患排查整治等方面,确保生产安全。
附件:现场评估照片
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10日
附件:
现场评估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