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11-07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4年8月29日9:30,攀枝花市东区弄弄坪街道大地湾社区既有房屋(枣子坪北街21号4栋)居民楼防水维修作业过程中,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06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弄弄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区政府成立了以区委常委、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童永为组长,区政府副区长胡定春为副组长,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弄弄坪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人和住建领域相关专家为成员的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邀请专家库专家)、综合组两个工作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询问有关当事人的调查方式,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28日下午,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员工游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和卜某某在枣子坪北街21号4栋7楼楼顶安装好提升机后,进行了3次试吊,将一楼的卷筒(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吊至7楼楼顶,每次吊运2卷。
8月29日9:00,带班班长卜某某组织游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和杨某某召开了安全会。当日工作内容是从1楼使用手推车装运砂子吊至7楼楼顶,再将7楼楼顶的建渣吊至1楼。
刘某某和郭某某在7楼楼顶,刘某某负责操作提升机,郭某某负责装建渣、卸砂子、取挂吊装手推车上的钢绳。卜某某、游某某和杨某某在1楼负责装砂子和卸建渣等。
8月29日9:30,刘某某发现提升机朝女儿墙外倾倒,就松开了提升机控制键,往后退让,回头时,发现提升机和郭某某从楼顶掉下楼了。
(二)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1.事故单位先期处置情况。
8月29日9:30左右,游某某听到异响后,跑向卜某某告知“出事了”。现场人员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同时保护现场,避免现场被破坏和伤者郭某某遭受二次伤害。9:40左右,救护车到达现场,并立即对伤者郭某某实施抢救,经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
2.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建立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3.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2024年7月,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编制了2024年度攀钢各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第一批次)工程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情况。接报事故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和弄弄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核实现场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并按时将该起事故上报。该起事故应急处置中,信息报送及时,应急响应迅速,响应程序正确,未出现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
5.善后处理情况。事故发生后,弄弄坪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协调善后工作。2024年9月2日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赔偿。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及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发包单位: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以下简称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成立于2019年01月11日,注册地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大渡口北街1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2MA66DFXY3G,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某。
2.承包单位: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顺鸿泰公司)成立于2020年10月28日,注册地位于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27号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AABXM1R,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费某。
2023年5月26日,中顺鸿泰公司取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21]01010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1年10月27日至2024年10月27日。
2023年3月27日,中顺鸿泰公司取得攀枝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351232911),有效期至2026年07月13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7-1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2021-07-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7-1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7-13);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7-13);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不分等级(2021-07-13);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7-13);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7-13);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2021-07-13)。
(二)项目工程情况。
攀钢生活片区为老旧小区,屋面防水层严重老化,根据《关于对四川能投润嘉置业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使用住宅维修资金的批复》(攀钢房改〔2024〕1号)文件,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实施2024年度攀钢各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第一批次)项目。
1.工程名称:2024年度攀钢各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第一批次)项目。
2.工程编号:2024润维-03。
3.工程地点:攀钢隆庆、密地、清香坪、大渡口、弄弄坪、生活片区。
4.工程内容:攀钢隆庆、密地、清香坪、大渡口、弄弄坪、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
5.承包方式:双包(包工包料)。
6.工程期限:90日历天。
(三)事故提升设备及安装基本情况。
1.提升设备情况。中顺鸿泰公司违规改装提升设备,用于施工现场吊装材料使用,该设备由中顺鸿泰公司采购,无设备说明书,无发票等资料(仅有更换1.5吨卷扬机电机的购买资料)。违规将小型提升设备原吊臂长度1.5米自行改装,将吊臂加长0.6米到2.1米,增大倾覆不稳定性;将原提升设备中的卷扬机电机提升能力0.8吨,自行更换为1.5吨,属超限额使用。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2.提升设备安装情况。提升机安装由中顺鸿泰公司项目负责人以及作业人员违规安装改装后的提升机。提升机底座未可靠固定:提升机安装放置在屋面拆除的隔热板(堆放0.6m高)上,用3根ф48的脚手架钢管穿过提升机底座;未可靠配置和固定压重:将袋装的建渣、防水卷材散压在底座和3根钢管上。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四)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6月18日,中顺鸿泰公司中标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招标人)2024年度攀钢各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第一批次)工程项目。
2024年6月18日,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与中顺鸿泰公司就2024年度攀钢各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第一批次)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书。
2024年6月26日,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与中顺鸿泰公司就2024年度攀钢各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第一批次)工程项目签订安全协议书。
(五)人员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籍贯 |
受伤程度 |
郭某某 |
男 |
汉族 |
61 |
513426******2012 |
四川省会东县铁柳镇红花村3组23号附19号 |
死亡 |
1.伤亡情况: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6721-1986),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06万元。
(六)调查取证情况:调查询问18人,询问笔录23份笔录。
三、事故原因及事故性质认定
(一)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和弄弄坪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派员立即赶赴现场并进行现场踏勘,认真查阅中顺鸿泰公司和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结合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对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认定建议如下:
1.直接原因。
中顺鸿泰公司违规改装提升设备,且未对提升设备进行规范安装固定,导致提升机发生整体滑移和倾翻,造成作业人员郭某某(死者)从7楼楼顶坠落至1楼旁公路中间(垂直高度约21.3米),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中顺鸿泰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按照《施工方案》对提升设备进行验收;未发现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建立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齐且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的《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其落实隐患整改不力。
(二)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事故发生相关单位。
1.中顺鸿泰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违规改装提升设备,且未对提升设备进行规范安装固定,未发现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齐且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施工方案》对提升设备进行验收。
2.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的《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督促其落实隐患整改不力。
(二)有关部门。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安全监管过程中,多次组织物业企业和建筑公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督促物业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承建,并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并对辖区内的工程建设等项目进行了排查和检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2024年度攀钢各生活片区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第一批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动态监管联动协调不及时,同时对小散的施工项目排查不及时,对小、散施工工程监管履职力度稍有欠缺。
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履职印证资料及事故调查组收集的相关资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表现得不够完善,监管力度稍有欠缺,有待提高监管力度。
(三)属地党委政府。
弄弄坪街道办事处。日常对润嘉物业开展安全监管,2023年以来,街道及辖区各社区多次对润嘉物业下发安全隐患、环境卫生整改通知,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并对未整改的问题隐患进行监测。网格员对该片区日常巡查,因该项目位于楼顶施工,巡查路线主要对地面巡查,且润嘉物业未就该施工项目进行报备,未能及时发现枣子坪北街21号4栋有项目施工。街道在与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不足,在辖区内小散项目日常排查不及时,在履行职责方面表现得不够完善,监管力度稍有欠缺。
根据弄弄坪街道办事处提供的履职印证资料及事故调查组收集的相关资料,弄弄坪街道办事对小、散施工工程监管履职力度稍有欠缺,有待提高监管力度。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于处罚的人员。
郭某某。中顺鸿泰公司作业人员,在提升机吊运作业过程中,其安全意识淡薄,从7楼楼顶坠落至1楼旁公路中间。鉴于郭某某在事故中已经死亡,建议不再进行相关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1)中顺鸿泰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建立应急管理规章制度;违规改装提升设备,且未对提升设备进行规范安装固定,未发现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配齐且未督促作业人员规范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施工方案》对提升设备进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的《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中顺鸿泰公司法定代表人费某。未建立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顺鸿泰公司项目经理张某某。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未排查出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3)中顺鸿泰公司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车某某。未组织或参与拟订应急管理规章制度;未排查出提升机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未落实本单位的《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5)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副总谌某。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张某某。对该项目的事故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攀枝花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其他问责建议。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弄弄坪街道向区委、区政府做深刻书面检讨。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针对本次事故反映出的问题,各事故相关方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安全意识,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同时,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
(一)中顺鸿泰公司。一是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二是强化机械设备准入管理。建立机械设备管理档案,机械设备入场必须出具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明,并定期对机械设备检查、保养情况进行抽查,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三是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业务技能和安全隐患辨识能力,增强安全意识、举一反三,严防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四是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各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到位。
(二)润嘉置业攀枝花分公司。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小散工程的监督管理,并做好与其他部门、街道(镇)的协同配合,建立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辖区建筑施工、房屋维修、装修拆除、翻新改造等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管,突出外包外委、高处作业、临边作业、动火作业等高风险重点环节,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压实各方安全责任,避免出现管理盲区、监管漏洞,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四)弄弄坪街道。要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加强对小散工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提高辖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五)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涉事企业发出事故通报,督促各行业、各企业引以为戒,特别是加大对小散工程的监管力度。务必将责任和举措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隐患即查即改,风险发现到位、防范到位,坚决防患于未然,坚决确保东区平安。
四川中顺鸿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8·29”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