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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银兴科技有限公司11月25日检查发现问题隐患一般违法

时间: 2024-01-08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立即开展工贸行业领域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攀枝花市东区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攀枝花市东区工贸行业高风险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要求,结合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东区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督促企业认真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山西吕梁市永聚煤矿一办公楼火灾事故重要指示精神及李强总理批示精神,结合近期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岁末年初安全高压形势,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底线思维,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5日对攀枝花市银兴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全厂部分职工安全帽佩戴不规范,如未系下颚带、反戴安全帽;多名职工未戴安全帽;2.2处行车防脱钩装置缺失;3.未见主要负责人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以上事实违反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二)攀枝花市银兴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三)攀枝花市银兴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志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规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建议对攀枝花市银兴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1.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存在2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存在3处及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攀枝花市银兴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结合《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标准处罚款:“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7项职责中的1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攀枝花市银兴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黄志详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合计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