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6-04-30 来源: 幸福东区 阅读次数:
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东区市场监管局近期检查发现,仍有部分经营者在生鲜食品销售区域使用“生鲜灯”等违规照明设施。此类行为通过营造虚假新鲜色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品质的判断,不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现就严禁使用“生鲜灯”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照明设施基本要求食用农产品线下经营、展示及线上直播等场所,应当使用白色照明设施,确保能够真实呈现产品的正常色泽与外观。
二、严禁使用的照明情形
(一)严禁采购、使用标注“生鲜灯”“增红”“美颜”等字样,且能改变生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
(二)严禁使用红色、绿色、蓝色、黄色等有色光源,以及可调节色温、颜色的可变可调光源;
(三)严禁在照明灯具上加装或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薄膜、玻璃纸等灯具外罩,改变光源色泽;
(四)严禁在生鲜产品陈列区域设置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板,如肉类区鲜红色背景墙;
(五)严禁在冷藏(冻)柜、展示柜内设置有色光源或可变可调光源。
三、提倡范围提倡熟食、糕点、凉菜等经营者参照上述规定,不使用影响消费者对食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
四、法律后果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官认知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五、整改要求请各市场开办者、食品销售经营者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主动撤换、拆除违规照明设施。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对拒不整改、违规使用“生鲜灯”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诚信经营,才是长久之计。希望全体经营者用真品质、真本色构建透明、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让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共同守护好我们城市的“菜篮子”安全与信誉。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