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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关于2026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时间: 2026-02-09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传承中华民族传统习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东区实际,决定在东区辖区内实行烟花爆竹燃放禁限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场所和区域

  1. 禁止燃放场所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7)人员密集场所;

  (8)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2. 禁止燃放区域

  东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外的东区所有区域。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

  1. 集中燃放点及燃放时间

  (1)集中燃放点:银江镇阿署达花海集中燃放点,滨江大道(原客运中心枢纽)空地区域。

  (2)燃放时间:2026年2月10日至3月3日。

  2. 限制燃放区域及燃放时间

  (1)限制燃放区域:攀枝花市中心广场,东风螺丝嘴广场,瓜子坪游泳池小广场,五十四步步高广场,钢城大厦A座前广场,中环广场,公园大地1号门前广场,铂金时代小广场。

  (2)燃放时间:2026年2月16日、2月17日、3月3日。

  3.禁止夜间(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在居民住宅区和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闹等产生社会生活噪音污染的活动。

  三、烟花爆竹燃放要求

  1. 严禁任何个人和单位流动售卖烟花爆竹。

  2. 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取得燃放许可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区域内进行燃放。

  3. 禁止燃放危险性较大的 A、B级烟花爆竹产品,居民小区、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禁止燃放C、D级中的摩擦类(儿童类除外)、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架子烟花、组合烟花类烟花爆竹产品。

  4.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的指导下操作。

  四、违规行为的处罚

  1.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各政府职能部门依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4.举报电话:

  市公安局东区分局:110、0812¬-2222548

  区应急管理局:12350、0812¬-2225110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0812-2237315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12345、0812-3318213

  东区生态环境局:12369、0812-2232660

  区农业农村和交通水利局:12328、0812-2321536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同时废止2025年1月5日发布的《关于规范东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和燃放的通告》。

  特此通告。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