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9-22 来源: 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阅读次数:
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的曾光银、杜金江、罗庆江、粟刚、倪东强、杨西兵、孙宗富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攀东劳人仲案(2025)84号、85号、108号至111号、13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曾光银支付2023年10月6日至11月20日期间工资5400元;
二、被申请人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杜金江支付2023年11月2日至2023年11月17日期间工资3600元;
三、被申请人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罗庆江支付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4796元;
四、被申请人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粟刚支付2023年10月8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工资590元;
五、被申请人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倪东强支付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9日期间工资2475元;
六、被申请人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杨西兵支付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2800元;
七、被申请人成都诺杰是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孙宗富支付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1月20日期间工资3520元。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524号,联系电话:0812-3933502,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攀枝花市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