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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11月)

时间: 2025-11-21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财政局   阅读次数: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资金管理方式

公安

 

 

 

 

 

 

1.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川价发〔2005〕28号,川发改价格〔2019〕55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号牌(含临时)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35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每个1元。

 

 

 

 

       号牌架

车主自愿安装号牌架的,铁质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5元(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含号牌安装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1.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2.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
3.驾驶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标准为每本 1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地方国库

自然
资源

 

 

 

 

 

 

2.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义务人不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组织复垦。确定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缴入地方国库

 

 

3.土地闲置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等5部门公告2021年第12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川税发〔2021〕28号

缴入地方国库

 

 

4.不动产登记费

1.80元/件(住宅类)。
2.550元/件(非住宅类)。
3.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5.耕地开垦费

由省级负责占补平衡的,除铁路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1万元计算外,其余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按照耕地每亩3万元计算。
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缴纳标准按照占用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川办规〔2022〕7号,川办发〔2024〕18号

缴入地方国库

住建

 

 

 

 

 

 

6.污水处理费

1.投入运行前:居民不低于每吨0.4元,非居民不低于0.6元。
2.建成投入运行后:设市城市居民不低于每吨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建制镇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3.居民污水处理费0.95元/立方米,非居民不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       县人民政府制定辖区内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川财综〔2015〕4号,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攀发改价格〔2017〕42号

缴入地方国库

 

 

7.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1.城市道路占用费:占道一个月以内,执行基准标准:成都市城区基准标准由成都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在0.50-1.50元/平方米·日的范围内确定,其他设区城市城区的基准标准为0.3元/平方米·日,县级市城区和县城的基准标准为0.20元/平方米·日。占道超过一个月,逐月提高收费标准:第2月的收费标准为基准标准的1.2倍,第3月为1.3倍,第4月为1.4倍,以此类推,最高不超过基准标准的5倍。以下情形收费标准为0: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用于非经营性公益活动的。
2.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总额=收费标准*修复数量,收费标准=重置成本标准*使用年限系数。重置成本标准由县级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并按规定公布、动态更新。使用年限系数: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内(含两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5;经相关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两年以上、五年以内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一年以上、三年以内挖掘的,系数为2;其他年度挖掘的,或者受不可抗力影响需要挖掘的,系数为1。经挖掘的城市道路,原则上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要求自行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收费标准为0。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川财综〔2012〕2号,川建行规〔2024〕3号,川建行规〔2024〕4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交通

 

 

 

 

 

 

8.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1.基本收费标准按投资8000万元/公里计算,一类车为0.50元/车.公里。
2.投资超过8000万元/公里的,以1000万元作为递进区间,对应一类车收费标准调增0.05元/车.公里,初次批准上限为1.2元/车.公里。
3.新建高速公路投资调整值(即超过8000万元部分)按车道数折减。双向四车道折减系数为1.0,双向六车道折减系数为0.8,双向八车道折减系数为0.7。
4.高速公路收费车型分类,执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其中,客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4;货车及专项作业车车型收费系数为1:2:3:3.9:4.7:5.4,六轴以上的货车,每增加1轴收费系数调增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川交发〔2005〕101号,川交发〔2020〕26号

缴入地方国库

经信

 

 

 

 

 

 

9.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5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1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2.无线寻呼系统:200万元/频点(全国范围使用);20万元/频点(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4万元/频点(地、市范围使用)。
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每基站。
4.广播、电视:100元5万/每套节目(省及省以下台)。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元/艘。
6.微波站:20300元/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元/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元/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0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0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0 万元/兆赫/年。在省级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160 万元/兆赫/年,960-2300兆赫频段140 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0 万元/兆赫/年。在市(地、州)范围内使用的频段,960 兆赫以下频段由16 万元/兆赫/年,960-2300 兆赫频段14万元/兆赫/年,2300 兆赫以上频段8万元/兆赫/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无线电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1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价字费〔1998〕99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

1.固定电话网码号。局号:600元/年.局号.本地网。短号码:3位号(210万元/年.号),4位号(60万元/年.号),5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2.4万元/年.号),6位号(跨省使用:1.2万元/年.号,省内使用:0.24万元/年.号)
2.移动通信网码号。网号:600万元/年.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信部联清〔2004〕517号,信部联清〔2005〕401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水利

 

 

 

 

 

 

11.水土保持补偿费

1.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1.3元/平方米。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收取;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0.3元/立方米。
3.取土、挖砂、采石、烧制砖、瓦、瓷、石灰,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0.3元/立方米。
4.排放废弃土、石、渣,根据排放量:0.3元/立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川财综〔2014〕6号,川发改价格〔2017〕347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川财税〔2023〕5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农业
农村

 

 

 

 

 

 

12.农药实验费

 

《农药管理条例》,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

60-200元(每小区)

 

 

 

 

2)残留试验费

15000-17500元(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

 

 

 

 

3)药效试验费

750-900元(每试验点)

 

 

 

 

1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1.人工养殖水域增殖保护费
1)实际水面1000亩以上:按渔业产值的0.1-0.2%
2)实际水面500-1000亩:按渔业产值的0.3-0.4%
3)30-100亩以上:按渔业产值的0.5-1%
2.天然水域渔业增殖保护费
1)江河渔船:按年总产值的2-3%
2)水獭、鱼鹰渔船:按年总产值的4-5%
3)跨省(市)作业渔船:按年总产值的6-8%
3.网箱养殖:1-3元//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林业和草原

14.草原植被恢复费

1.高寒草甸:2900元/亩。
2.山地草甸:2900元/亩。
3.低地草甸:3000元/亩。
4.热性草丛:2800元/亩。
5.热性灌草丛:2800元/亩。
6.暖性草丛:2900元/亩。
7.暖性灌草丛:2900元/亩。
8.干热稀树草原:2900元/亩。
9.人工草地:3000元/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川财综〔2011〕31号,财税〔2022〕50号,川财税〔2023〕20号,川发改价格规〔2023〕662号

缴入地方国库

疾控部门

 

 

 

 

 

 

15.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10元/剂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20〕17号,川财规〔2024〕12号

缴入地方国库

人防

 

 

 

 

 

 

16.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60元;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50元;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40元;其他省定人防重点县(市、区)每平方米35元。
2.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为零: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川财综〔2012〕28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川财规〔2019〕13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一

法院

 

 

 

 

 

 

17.诉讼费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川价发〔2007〕23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十二

市场
监管

 

 

 

 

 

 

18.商标注册收费

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除商标评审延期费和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08〕2579号,财综〔2004〕11号,计价费〔1998〕1077号,财综字〔1995〕88号,计价格〔1995〕2404号,价费字〔1992〕414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税〔2017〕20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川发改价格〔2019〕292号

缴入中央国库

 

 

  1)受理商标注册费

3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1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60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含刊登遗失声明费用)

500元

 

 

 

 

  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

50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

500元

 

 

 

 

  5)受理商标注册延迟费

250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

750元

 

 

 

 

  7)变更费

150元

 

 

 

 

  8)出据商标证明费

50元

 

 

 

 

  9)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0)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

1500元

 

 

 

 

  11)商标异议费

500元

 

 

 

 

  12)撤销商标费

500元

 

 

 

 

  1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

150元

 

 

 

 

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川发改价格规〔2024〕123号

缴入地方国库

十三

药品监管

 

 

 

 

 

 

20. 药品注册费

再注册费12000元/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川发改价格〔2024〕585号,川财税〔2020〕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1.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食药监公告2015第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1年第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川发改价格〔2024〕585号,川财税〔2020〕4号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首次注册费

39000元/个·

 

 

 

 

    (2)变更注册费

16000元/个·

 

 

 

 

    (3)延续注册费

16000元/个·

 

 

十四

知识产权

 

 

 

 

 

 

22.专利收费(含PCT专利申请收费)

30-1500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财税〔2016〕78号,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财税〔2018〕37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22〕13号,财税〔2024〕23号,发改价格〔2022〕465号,发改价格〔2024〕1156号,川财税函〔2022〕2号

缴入中央国库

 

 

2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

501000元/件·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财税〔2017〕8号,发改价格〔2017〕27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缴入中央国库

十五

仲裁

 

 

 

 

 

 

24.仲裁收费

案件受理费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1000元以下的部分,受理费为80元。
2.争议金额1001-50000元的部分,受理费按4%交纳。
3.争议金额50001-100000元的部分,受理费按3%交纳。
4.争议金额100001-200000元的部分,受理费按2%交纳。
5.争议金额200001-500000元的部分,受理费按1%交纳。
6.争议金额500001-1000000元的部分,受理费按0.5%交纳。
7.争议金额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受理费按0.25%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办发〔1995〕44号,财综〔2010〕19号,川价函〔2000〕104号

缴入地方国库

 :国家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将实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