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0-11-13 来源: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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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江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东区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区十一届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
东区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根据四川省老龄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川老龄办〔2017〕45号)、《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长寿补贴金标准的通知》(攀府发〔2014〕4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东区高龄津贴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结合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东区高龄津贴资金发放范围为:具有攀枝花市东区户籍,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年人。
第二条 高龄津贴资金发放标准为:
(一)80—89周岁老年人,50元/人/月;
(二)90—99周岁老年人,200元/人/月;
(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800元/人/月。
本办法有效期之内,若攀枝花市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本办法所列相关内容按规定自动调整,无特殊情况不再另行发文。
第三条 高龄津贴资金采取市、区两级财政分担保障制度,其中:市级财政保障35%,区级财政保障65%。
第二章 申请程序及资金发放
第四条 东区高龄津贴资金申请采取诚信承诺制度。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申请领取高龄津贴时,要由其本人或直系亲属签订书面承诺,承诺内容包括:
(一)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自愿申请领取高龄津贴。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后,由户籍所在社区(村)、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自下而上进行逐级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一)高龄老年人死亡的;
(二)高龄老年人户籍迁出东区的;
(三)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第七条 东区高龄津贴由“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按月统一发放,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指定银行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第八条 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跨年龄段需调整高龄津贴标准的,由户籍所在社区(村)利用其身份证号通过信息化手段核实后,予以调整,无需本人再申报。
第九条 符合东区高龄津贴申领条件的老年人在初次向户籍所在社区(村)申请高龄津贴前已年满80周岁的,应补发其未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社区(村)应每季度对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的生存、户籍状况予以核实。生存、户籍状况核实可以采取电话核实、微信(视频)核实、当面核实等方式进行。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主动配合社区(村)的生存、户籍核实工作,应如实提供老年人的生存、户籍状况信息。
第十一条 社区(村)应严格核实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提交的生存、户籍状况资料,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对存疑的,应采取上门入户、电话询问等方式予以核实。
第十二条 社区(村)在开展生存、户籍状况核实工作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不配合社区(村)进行验证工作的,或者确无法联系的,社区(村)应立即暂停发放其享受的高龄津贴。待取得联系后,补发其应享受的高龄津贴,补发部分不超过12个月。
第十三条 对于超期发放(领取)的高龄津贴,社区(村)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回。拒不退回的,纳入个人失信记录;出现冒领的,纳入领取人的个人失信记录,并应采取必要手段追回相关资金。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工作职责:
(一)及时掌握省、市关于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调整情况,并按照相关程序调整东区高龄津贴资金标准。
(二)积极对接市级殡葬机构、公安、人社等部门,通过户籍信息比对、火化数据分析等方式,为社区(村)开展老年人生存、户籍状况验证提供数据支持。
(三)指导街道(镇)、社区(村)做好高龄津贴资金申报和政策宣传。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工作职责:
(一)为东区高龄津贴资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资金保障。
(二)及时对接上级财政部门,落实高龄津贴资金分级保障政策。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工作职责:
结合户籍人口信息,协助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核查辖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户籍迁入迁出等信息。
第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职责:
(一)积极沟通省、市人社部门,探索建立“一卡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各部门数据信息交叉比对机制,为开展老年人生存、户籍状况验证提供数据支持。
(二)结合社会保险生存验证及丧葬补助办理工作,协助区民政部门核查辖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的生存状况。
第十八条 区卫生健康局工作职责:
(一)积极应对辖区人口老龄化,切实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进一步增进老年人福祉,推动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会同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做好东区高龄津贴政策的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街道(镇)工作职责:
(一)组织社区(村)做好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
(二)做好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复核、统计、数据汇总工作,每月10日前上报至区民政部门;做好高龄津贴的随机抽查工作。
(三)督促并指导社区(村)做好超期发放(领取)高龄津贴的清退工作。
第二十条 社区(村)工作职责:
(一)做好辖区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申报和政策宣传工作。
(二)做好辖区高龄津贴享受对象生存、户籍状况验证工作。
(三)负责超期发放(领取)高龄津贴的清退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追责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镇)、社区(村)将高龄津贴享受对象情况作为政务公开、村(居)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季度向居民公布,接受居民监督。
第二十二条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纪委监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等部门对发放情况依法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街道(镇)、社区(村)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统计汇总、数据比对、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和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此前印发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长寿补贴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攀东府办〔2008〕74号)、《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关于建立80至89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攀东府办〔20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攀枝花市东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攀枝花市东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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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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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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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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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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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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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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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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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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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基本信息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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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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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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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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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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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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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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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开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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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卡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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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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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一)本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对因提供编造、伪造材料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二)高龄津贴存在超期发放情况时,积极配合区民政部门办理超期发放部分的返还工作,将超期发放的高龄津贴退还区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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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村) 委员会初审 意见 |
年 月 日受理申请。经审核,申请人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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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街道)审查 |
年 月 日收到上报材料。经审核,申请人符合□/不符合□资格条件,其补贴标准为每月 元,从 年 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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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本人有无社保卡均要填写代理人基本信息。 2.高龄津贴审核通过后,自老年人提交申请表当月开始,为其计算发放高龄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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