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11 阅读次数:
各街道办事处、银江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机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国家、省、市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项目
(一)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贷款安排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有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等方式。
(三)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安排资金的条件:须按程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并具备新开工条件。
二、做好项目储备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
(一)项目提出
各单位(部门)在每年11月5日前,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本部门实际,提出次年度拟建项目的申请,送区发展和改革局。
(二)项目储备
1.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11月20日前,根据各单位(部门)的申请,组织区财政局、区建管局、区环保局、区国土分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区目标督查办公室及项目建设申请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商预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提出次年政府投资建设的建议。
2.区发展和改革局于每年12月,将项目预审意见及次年政府投资建设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区政府审查。
3.凡经区政府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区财政纳入次年建设与资金安排计划。
除续建项目、省市临时下达建设项目和应急抢险工程项目外,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不得安排建设资金。
三、做好项目建设工作
(一)下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
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区政府审查意见,对计划投资建设的项目,及时向项目建设申请单位(以下称项目单位)下达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批复,提出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二)项目论证
项目单位在收到区发展和改革局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后2个月内,根据项目投资情况按以下相关要求完成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项目前期工作。
1.投资小,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
(3)项目名称、建设规划、主要建设内容;
(4)项目建设选址、占地面积初步方案;
(5)项目总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初步方案;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
(7)环境影响、劳动、安全、卫生、消防、能耗及节能评估等初步分析;
(8)建设进度初步安排;
(9)结论。
2.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
(4)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5)国家和省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3、投资大,建设内容复杂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概况;
(2)项目提出的依据和可行性;
(3)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4)项目建设选址;
(5)环境保护和能源、资源消耗评估等;
(6)项目外部配套建设条件论证;
(7)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消防等方案;
(8)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9)招标方案;
(10)风险管理方案;
(11)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2)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13)结论。
4.项目单位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以下文件: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
(4)资金落实情况;
(5)国家和省市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评审
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评审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度入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咨询机构或专家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区发展和改革局对通过评审或按评审要求修改完善的项目,下达同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即项目立项批复,明确投资规模与建设内容,根据代建制的相关规定,确定是否代建。
(四)编制与评审初步设计方案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及时确定代建单位。项目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
(1)初步设计方案要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所确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限额设计,明确用地规模,列明各单项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材料和设备选择等。
(2)初步设计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其设计总投资概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立项批复的10%。否则,项目业主须要求原论证编制单位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进行重新论证和报批。
2.根据项目不同行业,项目单位及时将初步设计方案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或转报。
(五)做好招标核准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依据项目批复,对项目的招标事项依法进行核准,提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意见,标明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内容。项目单位或代建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作出改变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部门重新办理有关核准手续。
(六)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根据核准意见,按相关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组织实施好招标活动。
(七)做好勘察设计工作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达到规定投资规模标准的,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比选或招标,确定勘察和设计单位。
2.勘察和设计单位按国家规范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并通过审查。
(八)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评审工作
1.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据经审查的施工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
2.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及时将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3.区财政评审中心及时将评审意见(以下简称财评意见)送区发展和改革局及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
(九)做好项目施工工作
1.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及时组织代理机构根据财评意见,编制施工招标或比选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或比选活动,确定施工单位,并签订施工合同。
2.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依法确定监理单位,依法实施监督。
3.项目施工许可。项目建设单位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文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施工许可。
四、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开工以后,相关责任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及以下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监管工作。
(一)项目单位及代建单位
1.负责依法实施项目建设,并按相关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信息,依法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进度与安全。
2.负责及时报告工程变更情况。按以下程序履行报批程序:
(1)因水文、地质等项目实施环境变化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工程造价超过合同价10%,确需变更设计、调整概算投资,项目单位或代建方应向区财政局、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设计理由。
(2)根据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增量批复,组织施工。未履行报批手续,不得组织对增量部分的施工。
3.负责在项目建成后六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二)区发展和改革局
(1)按月跟踪投资进度。
(2)根据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的调整投资的申请及区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及时下达工程增量批复。
(3)负责对代建单位的代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区建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1)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过程进行监管。
(2)指导项目单位依法实施项目建设。
(四)区财政局
(1)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调度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2)负责组织财政评审中心,在收到项目单位或代建单位报送的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或项目增量调整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负责项目决算审查。
(五)区审计局
负责政府资金执行情况、工程竣工决算、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事项的审计监督。
(六)区目标督查办公室
负责对项目进展情况实施督查,按月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建设情况。
(七)区监察局
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专项监察。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力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通报批评、效能问责、撤消项目等处理。并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暂停拨款、撤消项目处理措施。
攀枝花市东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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