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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攀枝花市东区计划生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PanZhiHua DongQu Family Planning Association,缩写:PZHDQF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攀枝花市东区计划生育工作者、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分子和相关组织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致力于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社会进步,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攀枝花市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地址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东林巷。
第二章 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六条 协会的工作任务主要是:
一、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国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向群众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等科学技术知识;
三、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
四、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中起带头作用;
五、为适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提高他们知情选择避孕方法的能力;
六、依法维护适龄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七、协调社会力量,向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提供生产、生活、生育服务,发展人口福利事业,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和后顾之忧;
八、广泛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愿意在协会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或团体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并或半数以上票数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在协会内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情况的权利;
三、有享受协会有关福利待遇,以及受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有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五、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团体会员享有参加协会有关活动,审议协会工作,表彰与奖励,取得项目支持的权利。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参加协会活动;
五、执行协会的各项决议;
六、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八、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履行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协会理事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两年后如具备入会资格,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经四分之三以上有选举权的代表通过,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协会理事会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聘请名誉会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任命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临时召开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超过理事会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七条(一)、(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除具备会员一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在协会内有较高声望;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
三、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会长不能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由会长指定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履行理事会指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协会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和个人捐赠;
三、国际组织和国外友好人士捐赠;
四、团体会员缴纳会费;
五、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攀枝花市东区民政局和攀枝花市东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于二○○七年五月三十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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