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2-25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城管局 阅读次数: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8年10月25日攀枝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阳光康养旅游目的地,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攀枝花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状况划定并公布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规范有序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卫生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负责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相关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划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并负责落实。
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倡导文明行为规范,提高公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爱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提倡居(村)民委员会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组织居(村)民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工人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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