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21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自然资源局 阅读次数:
主体责任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措施和法律、法规,承担保护与合 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 规,负责开展东区辖区范围内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调 查处理辖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 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环境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 环境保护等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 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负责各类土地登 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 (五)承担全区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 少。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土地开 发和节约集约利用。 (七)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 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 (九)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 导重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组织拟订、实施全区突发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攀枝 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权力的通知》(攀资源规划 〔2019〕99 号)、《攀枝花市东区关于印发〈攀枝花市东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攀东府办〔2019〕59 号)、国家规范及地方管理规则,办理东区辖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手续及服务事项。 (十一)负责管理本部门领导班子和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行业作风建设。 (十二)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各级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承担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职责边界 |
环境保护职责:1.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2.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文本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 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5.严格按照《攀枝花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 年)》和东区辖区内各片区控规及国家规范,做好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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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 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1 号) 第三条 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三) 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下列矿产资源,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开采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管理办法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在审批发证后,应当逐级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开采由国家审批并颁发采 矿许可证以外的矿产资源,分别由省、市、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和开采菱镁矿、硼、玉石和滑石等矿产资源,由省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和由省地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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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矿产资源,由市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河道外普通建筑用砂、石和粘土等矿产资源,由县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开采跨市、县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由上一级地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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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矿产资源管理股 |
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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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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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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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12-3378993 |
表 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规划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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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46632 |
表 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 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 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规划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 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 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46632 |
表 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三款 城市、县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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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
责任主体 |
攀枝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东区分局规划股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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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 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2-22466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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