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6-05-08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应急管理局 阅读次数:
2023年7月7日13时40分,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1万元。事故发生后,受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授权,由东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了事故调查。2023年8月29日,事故调查报告通过批复。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国标GB6441-86)第二条第九款规定,认定如下:1.认定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类别为“高处坠落”;2.认定事故性质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3.认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2024年7月15日,按照《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年以来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专项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了评估。
一、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区安办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住建局、区文广旅局、区总工会、市公安局东区分局、银江镇相关人员共同参与的事故评估工作组,依据《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梳理出事故责任追究情况、有关企业落实事故整改措施情况等方面情况作为评估内容,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自评的基础上,评估组采取调阅事故原始档案、查阅相关文件资料、组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深入开展评估工作。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对照《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内容,梳理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如下:
(一)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4.1.1条,未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同时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对此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第五款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二)攀枝花宏泰工贸有限公司,安全意识淡薄,在人员作业施工前未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责任。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处攀枝花宏泰工贸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三)吴XX,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吴XX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四)吴X,攀枝花宏泰工贸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吴X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到位。
三、评估意见
由于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注销,事故评估工作组于7月15日在区应急管理局会议室召开了攀枝花霏逸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7”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评估工作会,会议指出区文广旅局及银江镇要认真汲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等工作要求,切实落实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职责,加大对企业的日常安全监管和指导工作,进一步提高辖区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意识,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防范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攀枝花市东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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