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6-30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大门旁的亭子权利人:
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发现你(单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大门旁搭建亭子建(构)筑物,存在妨碍道路通行,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直接影响道路的安全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由我局代为清除障碍物,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现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根据《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立即代履行决定书》(攀东综执(城)立代〔2021〕第006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0日
附件: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立即代履行决定书
攀东综执(城)立代〔2021〕第006号
当事人: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大门旁的亭子权利人。
地 址: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大门旁。
因你(单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卫生中心大门旁搭建亭子建(构)筑物,存在妨碍道路通行,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直接影响道路的安全等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以及《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由我局代为清除障碍物,代履行费用由你(单位)承担。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起诉。
攀枝花市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30日
联 系人:陈学贵 联系电话: 0812-332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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