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6-23 来源: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2号),涉及4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47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攀枝花市东区渡口火车站鸡杂米线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4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渡口火车站鸡杂米线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当日餐碗清洗不够彻底,且放置时间过长。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攀枝花市东区燕岗鸳鸯抄手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4月2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燕岗鸳鸯抄手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十四)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当日餐碗清洗不够彻底,且放置时间过长。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并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青芹;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4月2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2. 产品名称:猕猴桃;规格型号: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1年4月2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不合格项目:多菌灵。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相关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青芹、猕猴桃进货检验报告合格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青芹、猕猴桃(此批青芹、猕猴桃于2021年4月28日已销售完毕)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积极配合整改,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其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抽检不合格的青芹来自攀枝花市仁和总发批发市场,不合格的猕猴桃来自攀枝花市巴斯箐水果批发市场,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索要了购进票据及合格证明。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要求攀枝花市东区欧典超市完成自查,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查验蔬菜的农残检测公示,确保蔬菜质量安全。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1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瓜子坪吉靓轩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乌梅;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0年12月24日;被抽样单位:攀钢集团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瓜子坪吉靓轩超市;不合格项目:苋菜红 。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相关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能够提供乌梅进货检验报告合格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乌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积极配合整改,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7.4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使乌梅等蜜饯类产品颜色鲜亮,有卖相使用过量色素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五、攀枝花市东区香飘羊肉米线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大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7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香飘羊肉米线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7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香飘羊肉米线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3. 产品名称:汤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7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香飘羊肉米线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六、攀枝花市东区蒸香餐饮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7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蒸香餐饮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7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蒸香餐饮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3.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7月9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蒸香餐饮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餐具使用前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七、攀枝花市东区客尚客干果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红枣味瓜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6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客尚客干果店;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八、攀枝花市东区客尚客干果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核桃味瓜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6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客尚客干果店;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以脂肪酸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2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产品在储存过程中环境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
九、攀枝花市东区何家辉腌腊制品经营部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腊脆皮肉;规格型号:散装 ;生产日期:2020年11月30日(购进日期);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何家辉腌腊制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 亚硝酸盐。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予以处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为解决色泽问题,使用过量添加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2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攀枝花市东区天天香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筷子;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1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天天香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2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25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3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一、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小彭干副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特级鸡精;规格型号:400克/袋 ;生产日期:2019年8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小彭干副店;标称生产单位:资阳市丰泽园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 谷氨酸钠。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8日对其作出警告、罚款175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可能是生产厂家为降低成本,添加量过少,使得鸡精中的谷氨酸钠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二、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山药片;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1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百盛商业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 二氧化硫。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5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87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为解决色泽,保鲜的问题,使用过量防腐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三、攀枝花市东区王氏成都面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餐盘;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王氏成都面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王氏成都面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四、攀枝花市东区普咩土鸡小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普咩土家小吃;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餐盘;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普咩土家小吃;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3. 产品名称:米线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普咩土家小吃;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08月0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五、攀枝花市东区渝红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面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渝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餐盘;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渝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3.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07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渝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08月0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5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六、攀枝花市东区食越旺餐厅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面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食越旺餐厅;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汤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食越旺餐厅;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3.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11月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食越旺餐厅;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3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七、攀枝花市东区豌杂面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面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豌杂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2. 产品名称:餐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豌杂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3.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8月20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豌杂面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22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彻底进行清洗消毒,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八、攀枝花市东区好乐邻便民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生产日期:2021年6月4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好乐邻便民店;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4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8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果受虫害侵袭使用的杀虫剂过量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1日组织复查验收。
十九、攀枝花市东区三十三超市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芹菜;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8月1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三十三超市;不合格项目: 甲拌磷。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8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12元,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治蔬菜等作物在生长过程中因病虫害侵袭而使用了过量的杀虫剂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1月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天天鲜果行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9月1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西海岸天天鲜果行;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第十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三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2月21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水果受虫害侵袭使用的杀虫剂过量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一、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1. 产品名称:白芹;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毒死蜱。
2.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3月16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的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9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菜农种植过程中使用过量,导致农残超标。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二、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三黄鸡;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4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北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江南路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甲氧苄啶。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9日对其作出免予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防止家禽生病,人工喂养抗菌素超标。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三、攀枝花市东区艺琪面馆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小碗;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4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艺琪面馆;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大肠菌群。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散装 ;生产日期:2021年4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艺琪面馆;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餐具清洗不到位,保洁方法不对。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落实餐具清洗保洁制度。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四、攀枝花市东区金佳早餐店
(一)不合格餐具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4月22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金佳早餐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餐具清洗强度。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五、攀枝花市东区干海椒抄手小吃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04月23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干海椒抄手小吃店;不合格项目: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3日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可能因清洗消毒不彻底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餐具清洗强度。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5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六、攀枝花市打牙祭餐馆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餐筷;规格型号:散装;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5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打牙祭餐馆;不合格项目: 大肠菌群。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2日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碗筷消毒时间过短。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严格做好餐具消毒工作并且做好餐饮用具消毒记录。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七、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第五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脆拉面(意大利海鲜味);规格型号:130克;生产日期:2020年10月18日;被抽样单位: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第五分公司;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潮州市潮安区金山珠宝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 过氧化值。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5日对其作出没收剩余30袋脆拉面(意大利海鲜味)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食品存放环境变化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2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八、攀枝花市沃坤商贸有限公司销售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韭菜;规格型号:\ ;购进日期:2021年4月28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沃坤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镉项目。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25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原因,在使用肥料时用了含有镉的肥料,导致土壤内镉含量超标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十九、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泥鳅;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6月5日;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恩诺沙星。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8月26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56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为减少泥鳅生病率在养殖过程中添加了抗生素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7月19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十、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皇帝蕉;规格型号:散装;购进日期:2021年6月7日;被抽样单位: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攀枝花市万达广场分公司;不合格项目: 吡虫啉。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27日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87元和免予其他行政处罚的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为减少虫害添加过量的农药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十一、攀枝花市东区小夏抓酥包店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甜馒头;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2021年7月17日;被抽样单位:攀枝花市东区小夏抓酥包店;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
(二)经营(生产)环节处置
1.行政处罚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0月28日对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25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排查整改
经排查,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人为操作不当,可能是为使馒头香甜可口,增加口感使用甜味剂过量所致。东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履行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主体责任。
东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6日组织复查验收。
附件: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2期).pdf
攀枝花市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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