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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符合娱乐场所发展规划、结构和布局;
2、符合规定的面积;
3、有符合规定的灯光、音响设备;
4、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等以上学历;
5、有与开办娱乐场所经营项目相适应的资金;
6、经营负责人具有场所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7、符合治安管理方面的规定;
8、娱乐场所内的设施应符合公共娱乐场所安全、消防管理规定;
9、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
10、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前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条件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第(6)项至第(8)项规定的条件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核,第(9)项规定的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第(10)项规定的条件由环保部门负责审核。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载明单位名称、地址、场所名称、经营性质、经营项目、注册资金数额和来源等内容;
2、章程;
3、拟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及主管人员的身份、简历、学历证明等材料;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5、经营场所地址方位图及场所平面图;
6、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7、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其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8、拟任的法定代表人2寸彩照2张。
办理程序 1、受理;
2、初查(现场查看);
3、公示;
4、复审;
5、许可颁证。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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