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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出版物零售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第三十七条:从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工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出版物的零售业务。
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出版物零售、出租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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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符合省、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3、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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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资格证书;
4、拟任的法定代表人2寸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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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初审(现场查看);
3、复审;
4、许可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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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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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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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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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需知系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文体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