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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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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营业性演出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 申请条件 |
文艺表演团体、个体演员可以自行举办营业性演出,也可以参加营业性组台演出;
营业性组台演出应当由演出经纪机构举办;但是,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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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2、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3、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4、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5、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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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许可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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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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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需知系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文体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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