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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间文艺表演团体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条件 1、有单位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5名以上持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演员;
3、有具备中等以上学历或获得中级职称、具备一定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负责人;
4、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有1台以上内容健康、具备一定艺术质量的演出剧(节)目;
5、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排练场所,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6、有不低于5万元的注册资本。
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6、拟任的法定代表人2寸彩照2张。
办理程序 1、受理;
2、初审(审查是否符合我区表演团体总量、布局和机构规划要求);
3、复审;
4、许可颁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20日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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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需知系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文体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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