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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零售、出租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五章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条件 1、有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6、拟任的法定代表人2寸彩照2张。
办理程序 1、受理;
2、初审(现场查看);
3、复审;
4、许可颁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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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需知系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文体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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