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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打字、复印)经营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15号令《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发布施行)第二章第九条:设立专门从事名片印刷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个人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依照前款办理手续。 |
| 申请条件 |
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金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8、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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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
4、资金证明或验资报告;
5、拟任的法定代表人2寸彩照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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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初审(现场查看);
3、复审;
4、许可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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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 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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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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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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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需知系根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文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文体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