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 法定依据 |
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审批医疗机构的行政机关,其它单位和部门无权审批医疗机构;第十条规定 设置医疗机构,应按审批权限,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审批。 |
| 申请条件 |
1、依法取得国家承认的医师资格,或经卫生部门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3、经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或考核取得合格证书;
4、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的区域卫生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
| 申报材料 |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
|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资料及现场;
3、提出审查意见;
4、作出批准或不批准书面答复;
5、办理。
|
| 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3219;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
| 表格下载 |
暂无相关表格下载 |
|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卫生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