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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局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
法定依据 国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请条件 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3、有合适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申请并填写《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表》等材料;
2、提交医务人员名单,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租房合同,房屋平面图及位置图;
4、提供设备清单及相关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一式二份。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进行现场审查);
3、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3219;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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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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