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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  
 
木材运输许可(市内)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
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申请条件 1、中转运输的须具有原木材运输证;
2、不超过当地木材运输总量控制指标。
申报材料 1、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正、副均可)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一份);
2、木(竹)材合法来源证明原件(珍贵树种需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一份);
3、木材检尺码单等数量证明(一份);
4、检疫证明原件;
5.申报表(一份)。
办理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核;
4、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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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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