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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用林地审核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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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符合生态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2、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征占用林地;
3、经过相应资质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征占用林地调查;
4、有项目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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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用地单位提交的用地申请书(六份);
2、项目批准文件(二份);
3、用地单位法人证明(二份);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二份);
5、《使用林地申请表》(二份);
6、征占用林地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文件(二份);
7、受理征占用林地事项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现场勘验表(二份);
8、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植被恢复方案(二份);
9、被征占用林地的有效权属证明(二份);
10、用地单位与被征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和安置补助协议(二份);
11、林木采伐设计报告(二份);
12、征占用林地如需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使用林地申请表》应交一式六份;其余均为一式四份;
13、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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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3、初审;
4、出具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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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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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森林植被恢复费;
收费依据:按川财综[2003]26号。
2、林地补偿费;
收费依据:川价字非[1993]4号。
3、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收费依据:川价字非[1993]4号。
4、安置补助费;
收费依据:川价字非[1993]4号;
5、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附件:1、林地补偿费。每公顷林地补偿费,按该林地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每公顷年产值的3~5倍计算。临时占用林地在一年以内的,按1.5倍计算;在一年以上二年以内的,按2.5倍计算。
2、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
(1)用材林地:
a、未成林的:1500元/亩;
b、已成林的:1500元+200元×成林时间;
c、近熟林:4800元/亩;
d、成、过熟林:6000元/亩
(2)防护林地:
a、未成林的:3000元/亩;
b、已成林的: 2×(1500元+2000元×成林时间);
c、近熟林: 9600元/亩;
d、成、过熟林: 12000元/亩。
(3)灌木林、薪炭林地:2400元/亩;
(4)特种用途林地:14400元/亩;
(5)竹林、经济林地:4800元/亩;
(6)苗圃地:6000元/亩。
3、国有林地费补偿标准: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为该林地相邻同面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减半补偿。
4、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未成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蔬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5、安置补助费。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林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林地的数量计算。征用林地需要安置的每一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林地被征用前三年相邻耕地平均年产值的2~3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相邻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7.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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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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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