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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林木种子经营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
2、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3、具有必要的经营设施(详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检验、加工、贮藏、保管技术人员。
经营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精选机、种子包装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除具备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种子繁育基地;
(3)有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 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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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5、区、县林业局初审材料;
6、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自有品种的证明或者选育目的品种情况介绍;
申请领取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具有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的证明;
以上材料均需两套,申请表格可在窗口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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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材料审查;
3、现场检查;
4、批准发证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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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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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2、收费标准:10元/套;
3、收费依据: 攀价费〔2003〕46号;
4 、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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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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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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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