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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要林木良种其它种子生产许可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 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
| 申请条件 |
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性病虫害;
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4、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5、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6、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2)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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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或者国家林业局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
6、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
7、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
以上材料均需两份,申请表格可在窗口处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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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查;
3、批准发证或提出审核意见并转报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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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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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项目名称: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2、收费标准: 10元/本;
3、收费依据: 攀价费〔2003〕46号;
4 、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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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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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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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