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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许可证核发 |
| 法定依据 |
《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采集树木的根、枝、叶、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和加工各种工业原料的,由生产、收购单位提出包括采集地点、品种、数量等内容的申请报告,经当地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采集许可证(以下简称采集证),凭采集证采集;
第二十五条 禁止采伐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保护天然原生珍贵树本,确需采伐或采集、移栽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一级保护树木,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转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二级保护树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三级保护树木,由市、地、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伐证、采集证由批准部门或授权单位审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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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属于限采集树木的根、枝、叶、花、果、皮、液进行药材生产、各种工业原料加工等行为;
2、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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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申请书和申请表(包括采集地、采集时间、品种、范围、数量、采集强度)等(三份);
2、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乡(镇)林业站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包括监管措施,防止掠夺性采集及补救措施) (三份);
3、与林权所有者或管护者签订的补偿协议(三份);
4、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复印件(三份) ;
5、大树移栽提供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特许文件(三份);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7、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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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现场审核;
3、批准发证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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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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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项目名称:育林基金;
2、收费标准:集体林按25%(育林基金15%,更改基金10%),国有林按20%(育林基金12%,更改基金8%)收费 ;
3、收费依据:川林计[1988]70号、川财综[2002]24号;
4 、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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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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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