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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  
 
野生动物经营审核
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有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该物种资源清楚,具备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资格及相关技术; 3、所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来源合法; 4、涉及卫生、医药、人身等安全条件证明; 5、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申报材料 1、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申请书(二份); 2、《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3、场所设施及饲料来源的有关证明(二份); 4、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二份); 5、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二份); 6、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二份)。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收费标准:成交额的5%; 3、收费依据:川价字非[1993]56号; 4 、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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