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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经营审核 |
| 法定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条件 |
1、有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该物种资源清楚,具备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资格及相关技术;
3、所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来源合法;
4、涉及卫生、医药、人身等安全条件证明;
5、经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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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申请书(二份);
2、《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3、场所设施及饲料来源的有关证明(二份);
4、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二份);
5、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二份);
6、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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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核;
3、批准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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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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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项目: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2、收费标准:成交额的5%;
3、收费依据:川价字非[1993]56号;
4 、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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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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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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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