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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审核
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由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属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州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申请条件 1、有适宜驯养繁殖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该物种资源清楚,驯养繁殖技术已经过关;
3、种源合法。
申报材料 1、驯养繁殖申请书(二份);
2、县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二份);
3、《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二份);
4、养殖场地使用证明、银行出具资金状况证明,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三份);
5、本人出具场所设施及饲料来源的有关证明(二份);
6、本人出具野生动物合法来源证明(二份);
7、联系人、联系电话记录(二份)。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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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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