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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业局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人员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法定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林区的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核发的进入林区证明。
申请条件 采取防火措施,作好灭火准备工作。
申报材料 1、进入林区申请书(二份);
2、项目申请文件(二份);
3、防火措施(二份)。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即办。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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