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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证办理 |
| 法定依据 |
《森林法》第三条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国务院可授权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造册,发放证书,并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
| 申请条件 |
1、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2、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书或划拨书;
3、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画图资料同实地吻合;
4、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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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件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3、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和园林管理主管部门规定要求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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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申请;
2、实地调查复核;
3、对四至界线公示15天;
4、区林业局签署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5、颁发林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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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办结时限:申报材料申核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公示30天,公示无异议后3个月内发证。
2、承诺办结时限:申报材料申核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后3个月内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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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1、收费项目:林权证工本费;
2、收费标准:5元/本;
3、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1998号;
4、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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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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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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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林业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