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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生局  
 
再生育许可证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1、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2、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3、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4、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5、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6、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7、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8、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9、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10、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11、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2、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申报材料 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
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并请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向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口所在地(婚入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受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区计生局;
3、区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送达是否批准的书面通知。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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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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