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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经营资格证办证初审 |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八条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2、《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六条第三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可以规定设区的市有关部门负责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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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煤炭经营企业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型煤加工经销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型煤加工经销企业储煤场地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4、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
5、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及环境保护的要求;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地方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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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向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2、煤炭经营资格申请报告、申请表;
3、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
7、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8、质检部门出具的计量设施、煤炭质量监测设施合格证明;
9、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计量、质检工作人员上岗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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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
2、现场查验 ;
3、初审 ;
4、上报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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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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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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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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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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