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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 1、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2、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4、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一份;
2、运输站(场)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
3、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4、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复印件)1份;
5、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实地考察、资料审查);
3、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工本费;
2、收费标准:正本1.5元/证、副本2.5元/证;
3、收费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营运性道路运输驾驶从业资格考试等收费的批复》(川财综[2003]27号);
4、缴费地点:区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0916;
2、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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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交通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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