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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局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法定依据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四项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条件;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申请条件 1、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的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3、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4、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3份;(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2、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3份;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4、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3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经查验后退回。
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批准发证。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1、收费项目名称:建筑垃圾和渣土处置费;
2、收费标准:建筑垃圾和渣土50元/吨,自收自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的10元/;。
3、收费依据:攀价费[2007]115号;
4、缴费地点:区政务中心收费窗口。
联系方式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 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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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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