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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 |
| 法定依据 |
《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五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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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审批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4)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5)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7)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审批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2)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3)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4)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5)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6)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7)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8)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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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材料 |
1、书面申请3份;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4、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工作计划3份;
5、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要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3份;
6、从事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3份;
(2)规划部门的批准书原件和复印件3份;
(3)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
上述申报材料的原件查验后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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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
1、受理;
2、审核;
3、现场勘察;
4、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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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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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联系方式 |
1、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812-2231086;
2、 投诉电话:
中心投诉受理电话:0812-2233612;
区效能投诉中心电话:0812-2233444。
3、网上联系:
中心网站:http://www.scdongqu.gov/dqz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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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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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说明 |
本办事须知系依据行政许可法之规定编制的告知书,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 |